财税申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施办法

作者: 惠州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17 15:37:33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在内的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总投资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以下简称投资许可证)。

按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第四条 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之后,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权限不变。

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要按单位工程列出应缴纳的投资方面调节税的税率和税金,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对其中属于各区(县)、局(公司)审批的总投资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下达年度计划时,应将包括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和税金指标,抄报市计经委和市税务局,同时抄送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税务局。第五条 纳税人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十日内,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和申报手续。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纳税人须到税务机关填写投资方面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并在十日内到开户银行或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到原批准投资计划的计划经济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办理投资许可证。

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年度投资方向调节税分期缴纳审批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于当年九月底以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第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及有关资料。

跨年度的续建项目,纳税人必须于次年头二个月内到登记的税务机关,按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据实申报结算,多退少补;未按规定结清上年应缴税金的,不予验发新的年度投资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纳税人须持有关资料到登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清算手续。对未按规定申报清算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处罚。第七条 下列项目实行就地征税:

(一)纳税人在外埠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税。

(二)中直、省属、部队及外地来沈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沈就地缴税。

(三)纳税人在市内安排跨区(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设单位核算地缴税。第八条 中直、省属、部队及外地来沈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的标明税率、税金的文件后,均应送市计经委核定,转发后到市税务局办理纳税手续,持完税证明到市计经委办理投资许可证。第九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也可委托各专业银行代扣代缴。受托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缴通知书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造成漏欠税的,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税款。第十条 各类商品房屋开发单位都要按单位工程投资额上报年度计划,并标明税率和税金,办理纳税手续和领取投资许可证。凡未列入计划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超过年度计划面积5%)的单位,一律按计划外项目征税。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须将该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落实,按单位工程逐一列出建设规模、投资额、税率和税金,并将全部税金计入总投资额中,但不作为设计、施工及其他取费的基数。

项目竣工结转固定资产时,已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得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应按年度计划管理权限,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统一发放投资许可证,其他单位无权发放。凡滥发投资许可证造成偷漏税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投资许可证须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刷、编号并加盖发放专用章。正本由建设单位保存,副本由施工单位在现场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查询。

广州社保增减、年审,机构代码年审,营业执照变更等怎么办理?

这是关于沈阳市2007年企业社会保险年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第259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1号令)和《沈阳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百日行动”方案》(沈社办发[2007]6号),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全市应参加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各项基础信息年度审验认证工作。为将本次年审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年审范围

凡纳入我市企业养老保险范围的已参保和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均在本次社会保险年审范围之内(含有临时用工的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已参保的进行年审,未参保的在办理新参保登记的同时进行年审。

二、年审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

2007年8月1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和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养老中心)、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外网发布年审通告。市养老中心和市地税局在各自的办事(税)大厅张贴年审通告,告知年审单位须携带的资料,发放《沈阳市养老保险年审登记表》(年审单位也可通过网站自行下载《沈阳市社会保险年审登记表》等年审资料,做好年审的各项准备工作。下载网址:或)。各区县(市)政府做好本地区的社会宣传,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积极配合本次社会保险年审工作,做好公益性宣传,在本社区内张贴宣传标语、年审通告。

第二阶段 自查准备阶段

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各参加年审的单位对本单位参保信息进行自行核对和缴费情况进行自查。

1、已参保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参保基础信息逐人进行核对。未签劳动合同的,要在年审以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险种参保手续;要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一致,如不一致要在2007年8月31日前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自查中发现有漏缴工资基数和欠费的,要到地税部门及时办理补缴。凡在2007年9月1日前补缴欠费和自查补缴漏缴款的,可不加收滞纳金。

2、年审通告下发以后,未参保的单位要在年审期内及时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3、各参保单位在基础信息核对和自查工作完成以后,尤其是在参加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信息核对调整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填写《沈阳市社会保险年审登记表》,并到所在区、县(市)养老分中心办理年审。

4、用人单位办理年审时须携带的要件

(1)工资手册;

(2)七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

(3)七月份职工花名册(包括电子信息盘);

(4)地税登记证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沈阳市社会保险年审表》;

有欠费的还要携带如下资料复印件:

①资产负债表(年审前一个月);

②现金流量表(年审前一个月);

③2006年所得税汇算报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实行所得税查实征收的企业)。

第三阶段 年审和稽核阶段

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各区、县(市)养老分中心正式受理参保单位年审工作。同时由市社保领导小组组织抽调劳动保障、地税、审计、财政、工商等部门组成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联合执法队,对百人以上的参保用人单位的年审情况进行联合稽核。对瞒报、少报缴费工资总额、参保人数,恶意欠缴和偷逃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阶段 总结阶段

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1月10日,对年审工作进行总结。

三、年审的方式、内容和程序

本次年审的方式采取以养老保险为主,养老与医疗参保信息联动的方式进行。年审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审验用人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及职工参保人数是否与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一致,如有漏项、不符的内容要及时更正;二是重点审验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及时进行调整(政策另有规定除外)。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首先将年审单位提供的各项年审资料认真核对,查看年审资料是否齐全,凡是提供年审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年审单位补齐资料,否则不予年审。

2、将年审单位的参保信息(包括参保人员的明细资料)与系统中的参保单位基础信息、人员信息逐人进行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是否正确,凡是发现错误信息,应由年审单位认定,说明原因,及时将错误信息修改正确。

对于已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年审单位,养老中心要与医保中心的参保人员数据相衔接,年审工作人员输入单位编码后,系统自动提示参保人员差异。对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大于参加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单位,要督促参保单位将漏保人员及时补录。对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小于参加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单位,要通知年审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加变动,信息一致后再来进行年审。对医保中心一户参保,参加养老保险为多户参保的单位,必须由单位写出证明材料,按照一个税务登记对应一户的原则调整过来,再进行年审。

3、年审工作开始后,养老中心、地税局、医保中心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医保中心负责每月及时提供核定的缴费信息,地税局负责提供并督促只申报税不申报养老、医保费的企业及时到养老中心、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养老中心负责将年审完的信息每十天按《养老中心与地税交接单》反馈给市地税局,以确保年审完的单位次月起按年审后的参保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年审工作结束后,养老分中心负责将各年审单位上报的《沈阳市养老保险年审登记表》及欠费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移交给对应的地税分局。

四、对未按期进行年审及未参保单位的处理

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年审日期截止后市养老中心将未按期进行年审及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名单转给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其用工状况进行重点监察,视相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养老中心负责按期将已年审完的单位信息及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名单反馈给税务部门。年审截止期以后,对未按期进行年审及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税务部门在其申领发票时,要督促其先到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年审手续,对拒不办理参保登记和年审的,税务部门可暂缓售发票,暂停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4、市、区、县(市)医保中心对未按期进行年审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缴费核定时,督促其要先到养老中心办理年审手续,否则将暂缓办理该单位缴费核定。

5、养老中心对未按期进行年审的用人单位,将暂缓办理该单位各种人员变动手续;暂缓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直至该单位参加年审。

6、年审工作结束后,养老中心要将欠费企业名单全部报给市社保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社保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沈阳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百日行动”方案》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几点要求

1、年审工作是加强企业参保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年审总体指导原则是:覆盖面要全,年审环节要细,掌握政策要严,年审效果要突出。通过年审进一步提高单位信息的准确度,努力做到统一基础信息、统一参保人数、规范工作流程。希望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布置、合理安排人员,使年审工作顺利实施。

2、把年审工作与日常业务结合起来,通过年审将企业的基础信息、登记信息核准补录齐全。重点检查业务系统中企业信息与《沈阳市社会保险年审登记表》是否一致;企业职工人数与参保人数是否一致,杜绝少缴、瞒缴现象的发生。表中所涉及的医疗、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要与参保信息库人数相一致后,方可加盖沈阳市社会保险年审审验章。

3、各单位要做好年审企业的资料留存、装订、登记、统计工作。此项工作的进度、质量将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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