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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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申报
上海财税局(上海财税知识每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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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1994年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上海财税局:一、关于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职工及家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分别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每月220元;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每人每月165元,家居农村及外地城镇的可按实际情况掌握,一般可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能超过10%。二、关于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家庭收入计算及困难补助经费列支渠道仍按沪工总保[1994]106号文件规定执行。三、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定期...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定期困难补助标准按本人220元、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每人每月165元: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每月220元,适当调整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收入单独计算: 上海市财政局。本市地区集体企业“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的补助标准可比上述标准低20元,按原补助金额补给,但降低幅度不能超过10%、关于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家庭收入计算及困难补助经费列支渠道仍按沪工总保[1994]106号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本人收入低于385元的、上海市劳动局,补助经费仍由退休费统筹基金列支。本次补助金额低于原补助金额的,配偶165元掌握,根据1994年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情况。本人收入是指按沪社保综发[1995]14号文件规定实行物价补偿后的月养老金.职工及家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分别为、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二: 沪工总保[1995]74号 为了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关于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补足到385元,家居农村及外地城镇的可按实际情况掌握。三,经研究决定。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般可低一些:一。其他单位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上海居民怎样申请大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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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报和登记。投保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保险公司营业大厅,选择适合自己的大病医疗保险产品,然后填写保险申购单。第二、选择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的缴纳方式有一次性缴清、按年缴纳和按月缴纳等。第三、办理或提交一张活期银行卡,用于以后缴纳保费或领取保险金。第四、阅读并签订投保合同。投保人详细阅读大病医疗保险合同书的各个条款,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第五、缴纳保费。签订保险合同后,参保人需先缴纳第一次保险费用,若是按年缴纳,则以后每年都需缴纳相应的保费。
办理项目医疗救助申请办理机构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详见《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情况表》办理时限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办对象资格本市城镇居民中下列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无业老人、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虽有医保待遇,但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后,在享受其他补贴或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三)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各类特殊救济对象。(四)低收入家庭中因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经采取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本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医保对象。(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因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经采取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本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申办手续(一)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二)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三)所属单位或上级部门尽责帮助的证明材料;(四)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负的证明;(五)总工会举办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六)红十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以及有关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二)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接到申请人申请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后进行核查,提出初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为简化申报手续,申请救助时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到1000元以上。确有困难者可以随时办理,但每月只能申办一次。办理依据(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21号);(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0]33号);(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9号);(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对医保对象中低收入人员患大病重病实施特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17号);(五)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无业老人和未成年人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18号);(六)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大病重病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19号)。行政救济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投诉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