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申报
热门资讯
- 报税是什么意思呢?会计报税是怎么报的?
- 在异地开分公司都需要什么?怎么在异地开分公司流程
-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 找代账公司需要注意什么;如何选择合适的代账公司?
- 新公司注册流程步骤;注册新公司具体流程
联系我们
联系人:刘女生
电话:13516651502
邮箱:487722988@qq.com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下埔路宏城商务大厦312
财税申报
黑龙江会计管理局(黑龙江会计管理网官网入口)
黑龙江龙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2004-09-02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24栋1单元2层1号黑龙江会计管理局。
黑龙江龙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30103763180310Y,企业法人董亚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黑龙江龙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验证企业资本、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税务信息咨询、会计服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黑龙江龙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黑龙江省初级会计考试时间你了解吗?可以退费吗?
初级会计考试是会计行业的入门级考试,其考试难度是会计考试中难度最低的,因此很多人报考,其中不乏初次报考的会计小白。还有很多考生不清楚黑龙江省初级会计考试时间你了解吗?可以退费吗?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大家可以一起来了解了解,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初级会计职称:///chuji/
黑龙江省初级会计考试时间你了解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研究决定,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于8月1日至7日举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更多详情请点击:///chuji/zhuanti/kqzd/
黑龙江省初级会计考试可以退费吗?
考虑到部分考生因考试时间变更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实际情况,我省将对申请退费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退费,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费对象:报名参加黑龙江考区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并缴费成功,但无法参加考试,并申请退费的考生。
二、受理时间:我省将于2022年7月1—10日受理退费申请,逾期不再受理退费申请,不再予以退费。
三、退费流程
(一)网上申请申请退费的高级考生登陆相关网站,(使用考生本人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考试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填写考生姓名、手机号码、借记卡收款账户等信息,提交退费申请。请考生务必认真核对借记卡收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行(必须填写支行)等信息,上述信息填写错误导致无法退费将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退费到账
退费申请结束后,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为所属考点考生办理退费,请考生关注银行卡退费信息。
四、有关提示:考生提交退费申请后将无法参加2022年度初级资格考试,请慎重申请退费。
更多详情请点击:///chuji/1267583.html
黑龙江省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其他组织(以下统 称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会计帐簿监督管理是对会计帐簿实行统一格式、定点印刷、定点发行和规范使用。第四条 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是全省会计帐簿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在哈尔滨市的中直、省直单位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工作;市(行署)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工作。
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第七条 会计帐簿由省财政部门统一格式、定点印刷,扉页套印有关建帐监督管理专用章。第八条 会计帐簿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本级发行单位,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定点发行单位名单。第九条 定点印刷、定点发行会计帐簿的单位,不得委托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印刷、发行会计帐簿。
定点印刷、定点发行会计帐簿的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财政部门申请领取有关建帐监督管理的登记证书,并办理建帐手续: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
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于上一年度终结前30日内,持有关建帐监督管理的登记证书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更换新帐。
经审核批准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终结后30日内持打印完整的会计帐簿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每年两次办理登记手续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于上一年度终结后30日内一次办理。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名称时,应当于30日内持有关建帐监督管理的登记证书和相关证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会计帐簿不得擅自更换;发生毁损、丢失的,应当于30日内持有关建帐监督管理的登记证书和相关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办。第十四条 会计帐簿的规范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定点印刷、定点发行会计帐簿的单位,擅自委托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印刷、发行会计帐簿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印刷、发行会计帐簿资格。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申请领取有关建帐监督管理的登记证书而未申请领取的;
(二)应当使用套印有关监督管理专用章的会计帐簿而未使用的;
(三)私设会计帐簿的;
(四)未按照规定更换会计帐簿的;
(五)因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名称,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而未办理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七条 伪造、变造会计帐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