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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d.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
中国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最终确立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该法亦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一定义虽遭到学界诸多诟病,但从中引申出的法律特征却与行政处分概念基本一致,即强调具体行政行为的“针对具体个案”、“对外发生效力”、“单方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等要素。行政法学理论也视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法学、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与行政处分概念相似。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未直接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5],但通过对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奖惩、任免行为的排除,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使其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包括事实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而且包括双方行为;不仅包括侵益性行为,而且包括赋权性行为;不仅包括刚性行为,而且包括柔性行为”。[6]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努力旨在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尚未达致“广泛地打开诉讼之门”的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均未纳入受案范围),但在客观上反映了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德国法为师的一贯立场。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
行政行为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9.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如何区分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
具体分类如下,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法律上规定的: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学理上通说: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司法解释上规定的: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
以下为不可诉的行为:
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⑩劳动监察指令书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它具有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
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和它意思容易产生误解的是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无强制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
行政调解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你所说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履行国家行政职能时产生的大量社会关系.
范围很广,只要是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等履行国家职能的都可以构成行政关系这是个行政学上的理论,不属于法律范畴,因此我不能给你更准确的答案.并且我要求加分,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