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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有哪些)

作者: 惠州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02 16:21:04

不能填.你要搞清楚银行为何让你改托收,这点一般应该是由受益人,即你自己来要求的.

信用证项下托收,一般是有不符点,而受益人自己有把握进口商肯定付款,或进口商已经给出某种保证时,要求银行改托收,不再走信用证.

这时,UPC已经不再起效,而是据托收统一规则URC. 银行信用(单证相符必须付款)完全转化为商业信用付不付款,取决于进口商.

如果客户即申请人接受不符点,一般情况下,开证行都无一例外地接受不符点.(但他也有权不接受不符点而拒付.)

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和区别?

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有哪些)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

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经理解和接受,而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和接受即可。

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应知道这种惯例的存在。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较大的港口、码头,慢慢地他们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为同行业的其他人们所接受,例如美国西海岸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征收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

这种杂费就被各国的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者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同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

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心理因素对于判断惯例的存在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单纯的经常性做法而没有相应的心理确信是不能构成国际贸易惯例的。

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扩展资料:

基本条件

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贸易惯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易习惯

所谓国际惯例就是国际贸易中,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经济贸易交往中,逐渐形成起来的某些习惯和先例,后来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和遵守,这种习惯和先例就叫做国际惯例。性质:国际惯例不是法律,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对任何买卖双方没有法律的结束力;但它是权威,它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是大家公认的做法。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的作用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1.惯例本身虽然并不是法律,对买卖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但如果双方同意采用某一惯例来约束这项贸易时,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惯例就有了强制性,即具有法律效力。2.如果买卖双方对某一个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合同又未明确适用某一惯例,合同执行过程中又发生了争议,那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就可以引用惯例条文进行判断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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