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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程序)

作者: 惠州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04 10:38:33

你的问题很大,如果让教授来回答,估计可以就你这两个问题出书了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简单说,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抽象行政行为而言,两者的区别就是如果行政相对人系不特定的多数人,即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系具体的一个人或几个人,则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等规范性的文件应视为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例如:警察认为你开车违章,对你进行处罚,这就是具体行政行为。你对处罚不服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我国,行政命令可以是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

对。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其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个人认为可以有具体行政命令也可以有抽象行政命令比如,“全天禁止运载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全天禁止运载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车辆在本市高速公路通行”,此针对的不特定多数人,为抽象,其实个人觉得即便是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或组成机构的某些指令性规章也属于行政命令的一种(广义的、抽象的),比如总局令163号。再如,“责令某生产企业立即排除隐患、停止使用”,此针对特定单位,为具体。

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是啥

可诉之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可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后者一般指行政机关发布可反复适用之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所以B不多。但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可在诉讼时一并要求审查。

可诉之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指外部行政行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具有可诉性,所以A不正确。

D错误在于国家行为不仅限于行政行为,还有其他诸如立法、司法等行为,当然不全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B

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A、任何行政行为都是来源于一定的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如果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制订规范性文件的职权,那么,行政机关据此法律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而无法律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行为就不能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了。“立法必须基于立法权,它有必须明确的授权,如果没有立法权,就不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职权应当作为判断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标准。”

B、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和不特定事。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和特定事。

C、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都能反复适用,长期有效;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只是一次性适用,一次性有效。

D、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某一类管理对象的普遍特征为标准而进行的制定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了实施对某一类管理对象的规范性管理,依据该类对象的普遍生、共同性的本质特征,以理性方式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观念形态的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个别的人和事所为的具体管理,依据该对象的特征、性质和状况,以硬性事实的方式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行为,所以,抽象行政行为是以理性方式表现出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以感性方式作出的,这是行为方式的差别

抽象的行政行为可以简单的说就像一些行政公文、裁定、批复等;而具体的行政行为则是有行政机构做出的具体的行政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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