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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8号(财税201238号原文)

作者: 惠州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18 15:46:30

大米的增值税税率为11%(2017年7月1日前为13%)财税201238号。

财税201238号(财税201238号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扩展资料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普通发票的税率,一般纳税人的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一般是6%,商业一般是4%,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给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开普通发票还是申购专用发票,税率只能是4%、6%,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税率还是17%(或13%)。营业税项目,税率是可能是3%、5%、20%。农业行业的属于免税项目的,税率是0 %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和计算扣除的区别

通俗的讲,核定扣除的意思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与凭票扣除体系相比,核定扣除体系有以下四点特征:

一是,购进环节无论取得何种凭证,均以外购金额的价税合计数计入原材料成本。也就是说,购进农产品取得专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原材料成本;取得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的,按照买价计入原材料成本。

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均不含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这一点与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因此,纳税人从凭票扣除体系转换为核定扣除体系的,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计入相关存货成本。

二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后移至耗用或销售环节。也就是说,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的(无论是否构成货物实体),只有在耗用以后才可以核定进项税额;直接销售的,只有在本期销售实现后才可以核定进项税额。

因此,核定扣除体系下,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本同步,其应纳税额的产生过程比较均衡,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进项税额留抵的现象。

三是,扣除率和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基本一致,具体又可分为三种情况:

1、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货物的,也就是以农产品为原材料进行深加工后且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生产食用植物油、饲料等货物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1%,生产其他货物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7%;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也就是不加工直接对外销售,或者经初加工后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的农产品再对外销售,不适用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销项税率为11%,扣除率也为11%(2017年7月1日后,下同);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如用作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扣除率取决于此类农产品产出对象的税率,产出对象为17%的货物,扣除率为13%;产出对象为11%的货物,扣除率为11%。

四是,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金额取决于当期农产品扣税成本与扣除率两个因素,用公式表示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扣税成本×扣除率/(1+扣除率)

通俗的讲,核定扣除的意思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凭票扣除体系相比,核定扣除体系有以下四点特征:一是,购进环节无论取得何种凭证,均以外购金额的价税合计数计入原材料成本。也就是说,购进农产品取得专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原材料成本;取得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的,按照买价计入原材料成本。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均不含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这一点与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纳税人从凭票扣除体系转换为核定扣除体系的,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计入相关存货成本。二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后移至耗用或销售环节。也就是说,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的(无论是否构成货物实体),只有在耗用以后才可以核定进项税额;直接销售的,只有在本期销售实现后才可以核定进项税额。因此,核定扣除体系下,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本同步,其应纳税额的产生过程比较均衡,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进项税额留抵的现象。三是,扣除率和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基本一致,具体又可分为三种情况:1、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货物的,也就是以农产品为原材料进行深加工后且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生产食用植物油、饲料等货物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1%,生产其他货物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7%;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也就是不加工直接对外销售,或者经初加工后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的农产品再对外销售,不适用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销项税率为11%,扣除率也为11%(2017年7月1日后,下同);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如用作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扣除率取决于此类农产品产出对象的税率,产出对象为17%的货物,扣除率为13%;产出对象为11%的货物,扣除率为11%。四是,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金额取决于当期农产品扣税成本与扣除率两个因素,用公式表示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扣税成本×扣除率/(1+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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