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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局(上海市社保卡在哪里办理流程

作者: 惠州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26 09:04:26

上海社保卡的办理上海财税局:

1.办理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人,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2.所需材料

【申领登记表】

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户籍证明】

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图象信息】

到指定地点提供图象信息。

3.办理流程

市民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申领网点-信息核对-填写申领表-缴费-拍照、采集指纹-输入、审核上传-制卡-发放-领卡签收

为了保证卡面的照片质量,请您穿着深色、有领上装前往申领。

0―6岁学龄前儿童申领无需拍摄照片。

若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或与《户籍证明》)上的信息有不一致的情况,请拨打服务热线962222咨询。

4.费用标准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是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核价后定为20元/张。

5.办理地址

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

上海市漕河泾新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发展高技术、新技术及高技术、新技术产业(以下统称新兴技术及新兴技术产业),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推动传统工业的改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面积为五平方公里。第三条 开发区是新兴技术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培训的综合性基地,其主要任务是:

  (一)引进国外及国内新兴技术和资金,兴办新兴技术企业;

  (二)将国内及国外新兴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产品并推广应用;

  (三)促使新兴技术企业运用开发区的条件不断研究、开发,更新技术和产品,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扩大再生产;

  (四)跟踪国际新兴技术发展进程;

  (五)培训中、高级专门人才。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微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光纤与现代电子通讯技术及其产品;

  (三)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六)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七)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

  (八)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九)其他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新兴技术企业是指开发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和进行相关的经营、服务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一)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发区内投资建立的独立核算的分厂或生产车间;

  (二)企业的负责人是具有企业管理或者科技管理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与其从事的专业技术相称的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本着高效、负责的原则,在开发区内行使各自职权。第七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其职权按《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使。第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制定开发区新兴技术发展规划;

  (二)组织确定并定期发布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目录;

  (三)组织制订新兴技术企业具体认定办法和组织新兴技术企业和新兴技术新产品的认定、考核工作;

  (四)扶持区内新兴技术研究和新兴技术企业发展。第九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计委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开发区新兴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新兴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调整开发区内现有工业企业产品结构和编制新兴技术产品发展计划;

  (三)确定开发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第十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审查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审核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批准后,按照规划安排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选址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市科委的新兴技术企业和新兴技术产品批准书,核准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二)对区内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

  (三)监督开发基金的使用。第十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审查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防治方案,监督检查治理设施;

  (三)确定开发区及其环境保护带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三条 上海海关、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开发区内设立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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