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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细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包括对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详细规定、保障措施、扣除比例等。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个税专项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费用,按照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的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费部分)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以内如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联合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自己或配偶在中国境内购房产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费用,按标准扣除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当年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首套房贷利息扣除一次。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赁费用,可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名单所列城市外,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的标准扣除。全市户籍人口不足100万的城市,标准是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己的住房的,视为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己的住房。
市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父母年满60周岁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分担与兄弟姐妹每月扣减金额2000元。
个人所得税扣除的标准如下: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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