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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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定额征收(所得税定额征收怎么交)
业务招待费如果超额,超额部分当然是要交税的 所得税定额征收。
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等几种主要方式。
1、查定征收: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该方法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确定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2、定期定额征收: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估计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该方法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3、查帐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该方法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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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2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是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其他业务利润 营业外收支 投资收益。
2、核定征收:是按照销售(营业)收入*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应税销售额、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额,核定所得率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行业不同事前设置的(一般幅度处5%-30%之间,不过具体到贵公司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得率计算,适用税率25%的核定征收不适用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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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上述 5项均合格的,应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应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1、4、5项均合格,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应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账簿设置情况 1、账簿是否按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费用类、损益类设置 2、账簿是否设置总账和明细账 3、明细账是否设置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明细账、收入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 4、纳税人是否配备专门会计人员 5、会计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6、 收入核算情况 1、是否按收入种类分别设置明细账 2、收入种类是否齐全完整 3、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4、纳税人会计报表有关收入项目与账簿有关收入项目是否相符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收入项目与账簿有关收入项目是否相符 6、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1、是否按成本费用种类分别设置明细账 2、是否存在多列、少列、虚列和不按规定时间列支成本费用的现象 3、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4、纳税人会计报表有关成本费用项目与账簿有关成本费用项目是否相符 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关成本费用项目与账簿有关成本费用项目是否相符 6、 账簿、凭证保管情况 1、是否按期整理、
个人所得税按定率和据实征收的区别
为进一步提高国地税个体联合征管效率,便于国地税个体税款的同步征收,方便纳税人自行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由按应税所得率征收调整为附征率征收,实行全市统一。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及提供临时性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个人。对于依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规定符合设置复式账条件的纳税人,以及被国税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督促其建账建制完善财务制度,建账建制后不再采用定期定额管理,对个人所得税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二、税款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销售)收入额×附征率三、附征率规定1.各地按照不低于全市统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详见附表)执行。2.根据苏地税发〔2003〕18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政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非安利公司雇员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具有代理业或咨询服务业经营范围的经销商取得的营运补贴收入附征3%个人所得税。3.参照国税函〔2008〕8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文件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暂按2.5%执行。4.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继续按照苏地税发[2004]87号《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起征点调整后,对于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由纳税人(按年)自行申报,主管地税机关查实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执行要求1.对实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要实行规范管理,应将对业户核定的纳税定额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均通过税服务厅、网站按规定予以公布。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涉及面广量大,影响范围广,工作量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宣传教育,全力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听取业主反映,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馈存在问题,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的顺利进行。3.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个体定额调整工作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结束)。苏地税发〔2004〕110号《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苏州地税发〔2007〕70号《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通知》第五条停止执行。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