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自贡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作者: 惠州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23 04:34:06

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自贡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负责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报告;负责全市地方税务工作会议和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信访、目标管理、税法宣传等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人事教育科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区、县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管理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奖惩、任免工作;负责地方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地税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党建党务工作和群团工作。负责局中心组学习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学习型组织建设、地税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慰问、共建、扶贫助困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按管理权限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科

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

计划财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和国家金库条例;负责税收计划编制、信息数据统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和会计核算;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管理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审核汇编下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服装制作和发放;负责地方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法制科

拟定税收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地方税务规定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承办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承办市局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协调局内税政管理工作;负责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建设、税收法制培训、税收法律援助、税法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税收政务调研; 指导税务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征收管理科

负责拟定综合性地方税收征管具体办法;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执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事项;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负责地方税务登记、申报工作以及税收资料和办税服务厅的管理;负责地方税收发票管理工作。

工商税收科

负责营业税、资源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负责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筵席税的政策管理和征收工作;负责地方涉外税收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在市内注册的“三资企业”和市级投资组建的“三资企业”的地方涉外税收征管工作;参与起草有关地方税收、涉外税收规定,制定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

基金科

负责地方基金、附加、费的代征工作。

所得税管理科

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管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地方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地方税收规定,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

行为税收管理科

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和以契税为抓手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参与起草有关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在执行中的一般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参与农村综合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研究、宣传及涉及人民来信、来访、举报的受理工作。

稽查局

负责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直接查处重大偷、骗、抗税案件和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税收案件。

第二直属分局

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区所辖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机关物资、物业管理、经营;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及爱卫工作;管理机关食堂、招待所、门卫;负责职工宿舍的社区管理;负责机关车辆、打字、文印工作;负责机关的接待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税务执法监察是税务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在本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税务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税务执法监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税务机关其他职能机构及个人的干预。第四条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坚持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与改进工作和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范围第五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按“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的行为;

  (二)执行财经制度的行为;

  (三)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

  (四)执行人事制度的行为;

  (五)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遇有特殊情况,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可以直接监督检查下级税务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第三章 实施第六条 税务监察机构根据税务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拟定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第七条 实施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重大的监督检查活动报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备案。第八条 税务监察机构可采用独立的、联合的或参与其他部门等方式进行执法监察。第九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进行税务执法监察时,应当事先或者同时发出《监察通知书》通知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监察通知书》应当写明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名称、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第十条 税务执法监察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检查能够证明被检查单位或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关材料,并对检查情况做书面记录,由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线索材料应当依据《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遇有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人和事,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检查因素的,应当回避。

  税务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局主管领导或者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决定,其他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税务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监督检查人员应正常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执法监察中,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部门或者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第十五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必须写出书面的检查报告。第四章 处理第十六条 税务监察机构要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监察建议书》,上报局领导批准后,送达被检查单位或者被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并转交本人。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收到《监察建议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采纳情况报告作出监察建议的税务监察机构。第十八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察建议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建议的税务监察机构提出,税务监察机构应当在受理后次日起十五日内给以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税务监察机构提请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处理,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应在受理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 监察建议在争议处理期间,仍继续执行。第二十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执法监察中,收集到的有关材料要记入税务干部监察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成册,归档保存。第二十一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税务执法监察中,对发现的廉洁勤政、依法治税的先进典型,应当建议表彰和奖励。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税务执法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在执法监察中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中行为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税务监察人员违反本办法,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中行为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产品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

13516651502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