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辽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辽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作者: 惠州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24 18:50:01

1、申请辽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网络申报,填写《网络申报缴税登记审批表》。

2、确定划税账户。开户行和账号。

3、税务机关进行资格认定后,用税务机关给的密码进行首次登录,以后可以自行设置密码。

4、登录地税网页进入“办税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地税纳税申报流程如下:  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其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申报方式:  (一)自行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  (二)邮寄申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证。  (三)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是指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电子方式。这些手段包括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  (四)代理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办理纳税申报。  直接纳税申报的办理  (一)直接纳税申报的一般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先向税务机关领购各种纳税申报表、费用缴纳申报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如实填写,连同其他申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需报送以下资料:  1、各类税种的申报表,如营业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申报表、教育费附加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资源税申报表、印花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申报表、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2、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的期限。我市确定各税种具体的纳税申报期限为:  1、营业税。纳税期限为“月”、“季”、“半年”、“次”;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季后10日”、“半年后10日”。根据税法,纳税期限还有5日、10日、15日,大部分省市纳税人一般按月、季申报。  2、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季” ;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5日”、“季后15日”;全年汇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度终了后45日(各地一般予以延长)”。  3、个人所得税。  (1)对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简并征期的还有“季”、“半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季后10日”、“半年后10日”;  (2)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7日”;  (3)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如纳税义务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为“次”,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7日”;  (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  4、资源税。纳税期限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根据税法,纳税期限还有1日、3日、5日、10日、15日,我市纳税人一般按月申报。  5、房产税。  (1)房产管理部门,纳税期限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  (2)企业和其他单位,纳税期限为“季”、“半年”,申报和缴纳期限分别为“季后20日”、“5月20日、11月20日” ;  (3)个人,纳税期限为“季”、“半年”、“年”,申报和缴纳期限分别为“季后20日”、“5月20日、11月20日”、“7月20日”。  6、印花税。印花税纳税期限为“次”,汇总缴纳的也可按“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  7、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月”、“季”,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7日”、“季后7日”。  8、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年初”,申报和缴纳期限为“年初三个月”,对新增或查补车辆纳税期限为“次”。  9、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参照营业税有关规定。  10、土地使用税参照房产税有关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办事指南

一、业务概述

辽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辽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2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 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2份。

《纳税人账户账号登记表》 2份。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企业新办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5、投资方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2份)。

6、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

7、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各2份)——外商投资企业新办税务登记需提供。

(个人独资企业第4、5项不提供;私营独资企业第4、5项不提供;个人合伙企业需提供合伙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分支机构新办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4、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6、总机构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需提供总机构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2份)。

7、总机构批准分支机构开业的文件或相关决议(2份)

8、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

(三)其他单位新办税务登记

1、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4、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5、有关合同、章程或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6、验资报告或出资方开具的资金来源证明(1份)(出资方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2份)。

7、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

(四)个体工商户新办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自纳税义务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而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办理流程和要求

(一)受理

受理方式分办税服务厅受理和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窗口受理两种。

1、办税服务厅受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登记受理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按设立登记类型填写《税务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报送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相关证件、资料。

可由登记受理岗根据提交的资料输入系统后打印《税务登记表》,再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提交有关证件、资料后,登记管理岗负责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如填报的内容、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料齐全的,审核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如逾期的,设立登记完毕后转[行政处罚]模块。

(3)在征管系统内录入《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相关资料的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按证件适用范围,发放相关证件。

(4)登记信息转入登记管理岗后,由登记管理岗对登记信息根据纳税人基础情况进行补充录入,审核后保存,产生待办事项后完成登记。

2、国、地税联合登记大厅登记

完成联合登记受理流程后,登记信息转入登记受理岗,由登记受理岗对登记信息根据企业基础情况进行补充录入,审核后保存,产生待办事项。

(二)登记、打印、审核

1、确认比对不符信息并修正。税务登记部门共享信息比对不符的,按正确信息录入,按部门生成比对不符清册。

2、保存设立登记。

3、打印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登记证)。

4、审核确认设立登记,审核确认设立登记前,应对各字段的逻辑关系,关联关系进行确认(第三方信息),对个性的资料进行补充录入。

相关产品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

13516651502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