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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手续费(代扣代缴手续费要交增值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手续费: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务机关返还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如何处理
一、根据营业税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严格意义来讲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进行缴纳营业税,只不过因为该笔收入是从税务机关取得因而模糊了征税概念。
二、实际工作中可能多数税务机关都未对此进行实际征收,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也有部分省市对此行为已经作出征税规定。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因此,如果你遇到这种业务,最好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后再作处理更为稳妥
问:我公司因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我司百分之二的手续费,请问如何做财税处理? 一、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因此,该手续费收入应当计入企业的收入。下面我们进一步分析具体的会计核算问题。 首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不论是否有手续费,支付个人收入的企业都要履行该义务,该行为不是政府购买企业的服务,不能算企业的商业经营行为,不计入营业收入。再者,由于实行了全员全额申报制度,无论员工的薪金高低都必须进行纳税申报,不是所有的申报都有对应的个税,也就是说不是每笔的申报都能取得手续费返还,税务机关给予2%的手续费返还与企业付出的劳动没有因果关系,仅仅只是一种鼓励、一种对企业付出代价的补偿。因此,该笔收入应确认为一笔营业外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分析。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均有明确的定义,上述手续费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因此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企业发放三代手续费的个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可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办税人员从事与代扣代缴税款相关工作的,其取得的手续费奖励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如果企业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第020号里“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仅指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因为只有扣缴义务人才能“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这些行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工作人员是做不到的。
对于该笔手续费的用途也是有明确规定的: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关于个人取得该笔手续费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说,上述两个规定已经足以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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