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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政府关于在市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属于什么行为

作者: 惠州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26 13:09:50

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是根据国务院455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政府关于在市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属于什么行为

扩展资料: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抽象行为的对象这个问题,一般来说最常见的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将其划分为行政立法与非行政立法两类。

政府关于在市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政府关于在市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是按照国务院455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政府规章,属于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制定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什么意思?范围.

见百度百科;抽象行政行为

/view/447533.htm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目前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则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0年发布的《立法法》,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尽管如此,由于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行政规则的适用  行政规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结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行政规则的适用,是指上述行政规则在适用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处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  (一)、效力等级  效力等级是处理行政规则相瓦关系的基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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