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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号(财税20081号内容)

作者: 惠州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22 04:22:50

以财税[2009]87号文为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按条件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两个都是有效的,后者是前者的细化,不冲突。

如果有一个机遇需要你去卖掉固定资产你会怎么做?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或多或少都会有些固定资产,随着企业的发展和业务转型,一般会面临着固定资产的处置业务,那么出售固定资产又该怎么开票和申报呢?相信有不少人对这个都不熟悉,今天小财就带大家来了解下!

开票

一般纳税人开票:

• 取得时可以抵扣但未抵扣或已经抵扣的,需要按一般计税方法开具13%的专票或普票。

• 符合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票。

• 放弃免税,按简易办法3%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

• 享受3%减按2%优惠的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放弃优惠的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情况:

购买情况

文件

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

2013年8月1日前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财税〔2013〕106号

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不得抵扣的固

定资产(如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等)

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财税〔2016〕36号

申报(以简易计税为例)

一般纳税人:

(1)附表1:未开票的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在第11行对应的栏次,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即固定资产处理价格)÷(1+3%),开票的话可以点击数据读入。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减免性质代码选择0001129924,本期发生额按照不含税金额*1%填写(简易计税的需要备案)。

(3)申报表主表:将3%的税款填在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一般根据附表自动带出;

同时将1%的减免税额(即含税销售额÷(1+3%)×1%),填在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如果开的是3%的专票本栏不用填写

不用去税局办理啥手续的.跟日常账务一样处理. 出售固定资产按下面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销售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按简易征收率6%征税。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其中有一个条件不具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4、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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