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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成立于1919年,发展至今已拥有来自130多个国家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是全球唯一的代表所有企业的权威代言机构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以贸易为促进和平、繁荣的强大力量,推行一种开放的国际贸易、投资体系和市场经济。由于国际商会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本身从事于国际商业活动,因此它所制定用以规范国际商业合作的规章,如:《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并成为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际商会属下的国际仲裁法庭是全球最高的仲裁机构,它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起着重大的作用。
《ICC国际直销准则》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解释、定义、基本原则、诚实、儿童和少年、透明度、介绍、比较、保证、售后服务、销售商信息、未经请求的产品、安全卫生、定货、产品的代替和退回、信用和付款、价格和信用证条款、提示、通信、利润、搜集数据、费用、数据用途、权利、特选数据服务和控制、证券处理、境外交易、Unad鄄dressed直接邮件、电话直销、合理的时间、交谈、未入册的数字、对自动拨号设备的用途、尊敬消费者愿望、规则与直销通信的适用、违规后果的纠正、证明、实施等。
《ICC国际直销准则》明确规定,直销人员包括:进入市场上的销售商、经销商、实习者、相关媒体或为承包商提供服务的参与者。所有直销活动均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从适用范围上看,该准则适用于所有直销产品的销售或服务,以及直销的形式、媒介或内容。
直销属于互动式的行销系统,可以运用一种或多种广告媒体,在任何地点得到消费者的回应或进行交易,并且可以将销售活动的资料储存在资料库内。如,电话行销、直投信函(DM)、直接回应(directresponse)等。因此,国际商会规定《ICC国际直销准则》应与《ICC国际广告行为准则》、《ICC国际环境广告行为准则》、《ICC国际促销行为准则》、《ICC国际赞助行为准则》以及《ICC/ESOMAR国际营销和社会调研行为准则》,一并实施。
卖方可选择: a) 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用符合合同的货物替代不符货物;或 b) 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修复不符货物;或 c) 偿还买方不答货物支付的价款,并因此终止这些货物的合同 对按照以上第11.1条通知货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 3(a)条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条修复货物之间的延迟期,每延迟一周,买方有权请求第10.1条所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额;这些赔偿金额可与第10.1条下应支付损害赔偿金额(如果有的话)合并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总计不得超过这些货物价款的5%。 11.4如果直到买方根据第11.3条已有权获得最高预定损害赔偿金额之日,卖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条下的义务,买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不符货物那部分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内进行修复或提供替代货物。 11.5如果按第11.3(C)条或11.4条规定终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条作为返还价款和延迟损害赔偿所支付或应支付的数额外。买方可请求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10%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 11.6若买方选择保留不符货物,则买方有权取得等产符合合同时此货物在约定目的地的价值与所交不符货物在同一地点的价值的差额,但最多不应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 11.7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条(第11条)项下的缴济方法不包括货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济方法。 11.8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在货物到达之日起2年后,买方不得对货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双方明确约定在此期限届满之后,买方将不以货物不符为由或作出反诉以对抗卖方因买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诉讼。 第12条 当事人间的合作 12.1买方应及时将其客户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向其提出的任何权利请求,通知卖方。 12.2卖方应及时将可能涉及买方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任何诉讼,通知买方。 第13条 不可抗力 13.1一方当事人对其未履行义务可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 a)不能履行义务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及 b) 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到他已把这一障碍及其对其他履约的能力产生影响考虑在内,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影响。 13.2请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之后,应以实际可能的速度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允责的原因消除时也应发出通知。 如果未能发出任一通知,则该当事人应承担其原可避免的损失赔偿责任。 13.3在不影响第10. 2条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责理由,只要且仅在此限度内该免责事由继续存在,可使未履约方得以免除损害赔偿之责任,免除处罚及其他约定的罚金,免除所欠款项利息支付之责任。 13.4若免费的原因持续存在6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不经过通知对方即可终止合同。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14.1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最终应由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根据此规则进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条款并不妨碍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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